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駁回復審成功案例
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8915081 號“長安銀行長泰理財”商標因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長泰”被商標局駁回,委托我所代理其商標進行駁回復審,2017年6月26日經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該復審商標移交商標局,進行初審公告。
案件爭議焦點:該復審商標中包含的“長泰”,是否能夠與縣級以上區劃地名的“長泰”進行區分,即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二款。
案件分析:依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商標的審查例外情形(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產生產地誤認;),申請商標作為整體顯著性較強的品牌商標,其中“長泰”在投資理財市場中為常見詞匯,并強于其地名含義,且本案中申請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上的顯著特征較強,不會使公眾發生產地誤認。
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考量的因素中“整體含義明顯區別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是其主要依據,當商標以十條二款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被駁回,通常會考慮兩點,第一、地名的第二含義;第二,商標的整體含義;宗旨就是該商標雖然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但不會使公眾因此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的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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