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商標異議答辯成功案例
本案基本情況:2016年6月13日我所收到中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第16247754號“中牧”商標提起異議的答辯通知書,被異議人陜西溯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本案分析:本案的被異議商標“中牧”指定使用在第3類“洗滌上光粉,清潔制劑,拋光制劑,研磨劑,香精油,香料,化妝品,牙膏,動物用化妝品,寵物用香波”商品上,引證商標“中牧”指定使用在第5類“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消滅有害植物制劑,殺昆蟲劑,凈化劑,消毒紙巾”商品上;
首先,根據《分類表》以及對比兩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兩商標文字上完全相同,但是指定使用的商品差異極大,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其次,說明被異議商標“中牧”不屬于異議人獨創臆造詞匯,具有文字本身豐富的含義,并非對異議人商標的摹仿、復制;最后,異議人還提出了被異議人侵犯其商號權,但因所提供的證據資料不足,未能證明異議人商號在類似商品上再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力,因此,商標局對該理由不予支持。
本案決定:第16247754號“中牧”商標準予注冊。
本案小結:本案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完全相同,在這種情況下,要著重分析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類似,對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所處行業等方面進行多方位的差異比較,由此說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市場中難以發生混淆和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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